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以及有关法规,加强食堂卫生监督管理,防止食物中毒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
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在本市内的机关、学校、团体、企事业集体食堂,包括医疗、幼托等机构营养室。
第三条
食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向所在区(县)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食堂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。
第四条
食堂应设有与供应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贮存主食、副食和调味品的场地及食品整理、加工、烧煮的场地和荤素食品清洗池、冷库(冰箱)、蒸饭间、备餐室和更衣室等设施,食堂布局合理。
应有防蝇、防尘、防鼠、防霉、盥洗、通风、废弃物存放、饭菜票收集和消毒、工具和盛器清洗消毒、供就餐者使用的洗手、洗碗等卫生设施。
第五条
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上岗。做好个人卫生,不留长指甲,不涂指甲油,不戴戒指、手链,上岗前和便后应洗双手、操作时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,不得吸烟。
第六条
建立食堂卫生管理制度,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卫生管理人员。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和食堂卫生检查,并做好记录。
第七条
凡腐败变质、油脂酸败、霉变、生虫、污秽不洁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供应。
第八条
荤、素食品分池清洗。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应分开存放。食品必须烧熟煮透,隔餐隔夜和外购无包装熟食须回烧。供应的熟食品应在备餐间内存放和供应。
第九条
聚餐及四月至十一月供应的荤食品应在冰箱内留样24小时,每件留样量为100?00克。
第十条
食品仓库、冷库、冰箱应保持整洁。食品应分类、分架、隔墙离地(不少于15厘米)存放,挂牌标明进货日期。定期清理。
第十一条
接触食品的容器、工具和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干净,妥善保管。接触生、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要有明显标志,严格分开。接触熟食品的容器、工具和用具应经有效的消毒。
第十二条
重复使用的饭菜票须消毒后使用,卖饭菜时使用收票箱,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未经消毒的饭菜栗及职工餐具。
第十三条
经常保持食堂和餐厅的环境整洁,清洁用工具不得与食品同池清洗。垃圾桶(箱)和泔脚桶要加盖,并定期清理。
第十四条
加工供应熟食卤味、冷面、裱花蛋糕、月饼及外送饭菜须符合有关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,并经所在区(县)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。不得供应生食水产品和生拌菜。
集体食堂对外经营饮食应当符合《饮食业卫生管理办法》的要求。
第十五条
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原《上海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